蒞臨人次:1063130

員工權益:性別主流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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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性別主流化] [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] [臺南市政府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] [性別平等政策綱領] [行政院性別平等會] [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]

行政院性別平等會

一、目的:
行政院為整合、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,以保障性別人權,消除性別歧視,促進性別平等,設性別平等會。
二、運作機制:
該會任務如下:
(一)性別平等基本政策、法案、計畫、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、協調及諮詢審議。
(二)性別主流化政策、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。
(三)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。
(四)各機關(構)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。
(五)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、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。
該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行政院院長擔任,一人為副召集人,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;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(聘)任:
(一)行政院政務委員一人。
(二)相關機關(構)首長十人至十四人。
(三)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。
(四)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。
   該會委員任期二年,得連聘之。但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擔任之委員,每屆合計至少改聘四人。該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該會委員均為無給職。
該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;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召集人代理之。 該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由機關(構)首長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。
該會召開會議,得邀請其他機關(構)、學者專家或相關團體派員列席。
該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,得組成分工小組,進行規劃、協調及研議。
該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政務委員兼任,副執行秘書一人,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處長兼任;幕僚作業由行政院性別平等處辦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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